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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
划重点!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今日发布!还不快来看?
发布会现场 1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这是我国“十三五”电力发展的行动纲领,是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的指导文件,是布局重大电力项目的重要依据。国家能源局新闻发言人、法改司司长梁昌新主持会议,国家能源局总工程师韩水和电力司司长黄学农参加,并向大家介绍和解读电力规划。 图为国家能源局总工程师韩水、国家能源局新闻发言人、法改司司长梁昌新、电力司司长黄学农 “十二五”时期非化石能源比重高到12% 超额完成目标 国家能源局总工程师韩水介绍相关情况 11月7日,国家能源局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并回答记者提问。韩水指出,十二五”期间,全国发电装机达到15.3亿千瓦,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合计60.9万公里,变电容量33.7亿千伏安。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从2010年的9.4%提高到2015年的12%,超额完成了预定目标。 未来五年电力发展的基本原则是:“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清洁低碳、绿色发展,优化布局、安全发展,智能高效、创新发展,深化改革、开放发展,保障民生、共享发展”。 8个方面绘制电力发展“十三五”蓝图 韩水指出,《规划》从供应能力、电源结构、电网发展、综合调节能力、节能减排、民生用电保障、科技装备发展、电力体制改革8个方面绘制了电力发展的“十三五”蓝图,“十三五”电力工业投资规模达到7.17万亿元。 供应能力方面: 预期2020年全社会用电量6.8-7.2万亿千瓦时,年均增长3.6-4.8%,全国发电装机容量20亿千瓦,接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城乡电气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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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
国家能源局正式启动提升火电灵活性改造示范试点工作
6月14日,根据《关于建立中丹火电灵活性合作伙伴关系的谅解备忘录》有关要求和提升中国火电灵活性协作平台工作安排,国家能源局正式启动灵活性改造示范试点项目。 本次示范试点项目的选取原则主要考虑:一是兼顾中央和地方发电企业积累改造经验的需要;二是重点针对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和用电用热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三是优先大城市周边、热负荷充足地区,充分发挥热电解耦效果;四是兼顾“十三五”期间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工程对纯凝机组改造的要求。 在前期技术路线调研基础上,经综合比选,选取了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较为突出地区的15个典型项目进行试点,主要分布于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河北、广西等省区,涉及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神华、国投电力、铁法煤业等多家发电集团。 提升灵活性改造预期将使热电机组增加20%额定容量的调峰能力,最小技术出力达到40%-50%额定容量;纯凝机组增加15%-20%额定容量的调峰能力,最小技术出力达到30%-35%额定容量。通过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和合作,部分具备改造条件的电厂预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机组不投油稳燃时纯凝工况最小技术出力达到20%-25%。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指导协作平台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抓紧研究落实示范试点项目的具体改造技术方案,并通过相关支持政策和激励机制加大推进力度,力争年内完成改造。后续将及时总结推广改造经验,结合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工程,充分发挥火电灵活性改造在提高系统调峰能力和促进新能源消纳方面的重要作用,推进高效智能电力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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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煤”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榆政发〔2016〕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煤”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第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3日 第一条为规范“榆林煤”证明商标的使用监管工作,保护“榆林煤”品牌,促进榆林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榆林煤”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结合榆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榆林煤”证明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用于标示“榆林煤”的原产地及特定品质,其注册人是榆林市煤炭运销管理站,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为无烟煤、煤球、泥炭块(燃料)、泥煤球(燃料)、易燃煤球、煤、焦炭、煤屑(燃料)。 第三条“榆林煤”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为榆林市境内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其地域范围应位于榆林市境内东经107°28′—111°15′,北纬36°57′—39°35′之间。前述标准变更的,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四条“榆林煤”证明商标执行标准为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DB61/T927—2014、DB61/T928—2014、DB61/T929—2014、DB61/T930—2014。前述标准变更的,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榆林市能源局负责“榆林煤”证明商标的保护、使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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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煤炭运销管理的意见(试行)
榆政发〔2016〕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推进产销平衡,扩大有效供给,发挥票据在煤炭销售中的抓手作用,提升“榆林煤”品牌效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市煤炭运销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省政府调研组关于山西煤炭运销体制改革调研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煤炭运销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去产能保安全,规范煤炭运销秩序,确保煤炭税费和产量应收尽收、应统尽统,构建全市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管理科学的煤炭运销秩序,进一步完善煤炭销售票据发放、使用、管理、统计等工作,促进全市煤炭产业健康发展。 二、统一票据 (一)继续按照市政府既定的煤炭公路运销管理和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办法要求,对全市煤炭运销市场实行统一、开放、公平管理。在神木县、府谷县开展省直管县试点期间,维持市县现有利益格局不变。 (二)榆林市煤炭境外销售继续使用由市财政监制、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发放管理的《榆林市煤炭(兰炭)销售计量专用票》和《榆林市上站煤炭计量专用票》,现行全市煤炭销售票据发放管理、统计结算模式不变。 (三)榆林市煤炭境内销售从2016年9月26日零时起统一启用由市财政局监制、加盖市煤炭运销管理站票证专用章的《榆林市煤炭境内销售计量专用票(神木)》、《榆林市煤炭境内销售计量专用票(府谷)》。《榆林市煤炭境内销售计量专用票(神木)》只限于在神木县